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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62号原告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298号9楼,组织机构代码74288426-3。法定代表人王邦国,职务不详。被告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一幢604,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庄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