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邱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群众。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月27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9月22日投案后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邱县看守所。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公诉刑诉字(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睢景全、谭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办的邱县凯捷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的“正新”和“朝阳”电动车轮胎,共8480条。经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轮胎价值106000元。2、2013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邱县迎宾街人保寿险邱县支公司门前与王某乙驾驶的冀E×××××号长安牌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3mg/100ml;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等,据此认定被���人王某甲之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假冒注册商标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古城营乡古城营村其开办的邱县凯捷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的“正新”和“朝阳”电动车轮胎,共非法生产假冒的轮胎8480条。经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轮胎价值106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投诉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朝阳”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朝阳商标注册证、朝阳公司营业执照、朝阳投诉书、朝阳商标使用许可,关于认定“朝阳及图”商标的批复。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杭州橡胶总厂产品鉴定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生产的电动车轮胎上使用了“正新”和“朝阳”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邯价鉴刑字(2014)第0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共非法生产假冒的轮胎8480条,涉案轮胎价值106000元。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7年其注册成立了邱县凯捷金属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其开始生产电动车轮胎,别人跟其说生产“正新”“朝阳”大品牌的轮胎价格高,好卖,挣钱多。2013年9、10月份,其就开始试着生产“正新”“朝阳”品牌的电动车轮胎,一直到2014年3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没有得到“正新”“朝阳”注册商标厂家的委托和授权。其没有大批量销售过,只是零售过,卖了140条,每条12-13元不等,大概就是1700多元。4��证人邱某证言,其是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2014年2月底,其公司厦门总公司接到邯郸地区的举报电话,举报河北邯郸邱县有家工厂假冒“正新”商标生产轮胎,数量很大,这家工厂白天不生产,晚上生产,然后再运输到外地销售,接到举报电话后,其于2014年3月10日来到邱县调查核实这件事情,这家工厂每天早上8点多有十几个工人进厂,差不多3天左右就有一辆车牌号为冀E×××××的白色福田1.5吨的汽车往这家工厂拉原材料,白天基本上听不到工厂机器响,到了晚上7点左右就能听到工厂的机器开始响,而且声音很大,开始生产,到了晚上10点多工人就离厂下班,等工人都走完了,这辆冀E×××××车牌号的货车满载轮胎就从厂区出来,应该就去送货了,其用手机拍了照片,其观察冀E×××××的货车每次能装300条轮胎左右,其公司“正新”轮胎按照市场价���算每条是35-40元,每车轮胎价值1万多元。5、证人黄和敏证言,其为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其公司接到举报称河北邯郸邱县境内有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朝阳”品牌轮胎,其到邱县调查这件事情发现邱县公安局扣押了一批假冒其公司“朝阳”品牌生产的轮胎,所以其就到邱县公安局并带来了其公司的投诉材料。6、证人程某证言,其丈夫王某甲经营的厂子生产电动车外胎,具体事情都是其丈夫王某甲负责,其在厂子做饭,厂子的有关情况其不知道。另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邱县凯捷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二、危险驾驶罪2013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喝酒后,驾驶冀D×××××号东风牌小轿车,在邱县迎宾街人保寿险邱县支公司门前与王某乙驾驶冀E×××××号长安牌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王某乙受伤。经检测,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3mg/100ml;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邱县交警大队2013年3月12日酒精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3mg/100ml;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3年3月10日下午其驾驶冀D×××××号车沿邱县迎宾街由北向南刑事到人保寿险公司门口时,其向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事后其赔偿了对方四万一千元钱。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3月10日16时40分左右,其驾驶冀E×××××号长安牌小轿车沿邱县迎宾街由南向北行驶���这时,从北边过来辆车掉头撞在其车左侧。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王某甲赔偿其四万元。交通事故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受害人王某乙四万一千元整。另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两车受损、一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甲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危险驾驶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王某甲在危险驾驶案中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敏审 判 员 李书亮人民陪审员 翟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9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