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冠正抢劫、盗窃、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27号罪犯王冠正。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8年4月20日作出(1998)桂市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冠正犯抢劫、盗窃、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8日以(1998)桂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8月17日交付执行。2001年6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12月、2010年6月、2012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四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王冠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冠正在服刑期间,2012年10月受禁闭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冠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冠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