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自立与被告孙晓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立,孙晓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刘自立,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马艳红,女,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被告孙晓志,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立与被告孙晓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立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自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自立负担。审 判 长 夏丽娟人民陪审员 曹建中人民陪审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玉娇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