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X平诉贾X洁、李X碾、冯X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平,贾秀洁,李碾碾,冯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陈俊平(又名命小),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被告贾秀洁,女,1990年9月4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被告李碾碾,男,1946年8月6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被告冯秀兰,女,1951年2月10日生,汉族,繁峙县东山乡人。原告陈俊平诉被告贾秀洁、李碾碾、冯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平、被告贾秀洁、李碾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秀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平诉称,被告贾秀洁之夫四个旦(大名李北计)因养羊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言明利息1.5分,并出具借条一支,借款当时被告贾秀洁及其父亲在场。现在借款人已死,故起诉其继承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被告贾秀洁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被告只是见原告拿钱到我家,具体详情不清楚。被告李碾碾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辩称,四个旦是我儿子,他向原告借钱的事我不清楚,也没和我商量,所以我不负责偿还。被告冯秀兰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李北计(又名四个但)向原告借款1万元整,约定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并出具借条一支,“今借到命小壹万元整,利息1.5分,四个但,2014、4、3”。利息从2014年4月3日到2015年6月3日共计14个月,产生利息2100元。又查明,被告贾秀洁系李北计之妻,被告李碾碾和冯秀兰是其父母。本院认为,原告与李北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有李北计亲笔书写的借条在案佐证,且被告贾秀洁亲眼见原告拿钱给李北计,给钱与借条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李北计因故死亡,其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要求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1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丛:被告贾秀洁、李碾碾、冯秀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俊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晶晶审 判 员  梁屹斌人民陪审员  康爱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