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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耀、王菲与楼苗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30号原告沈耀,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菲,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楼苗琴,女,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汤炜华,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晖,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耀、原告王菲诉被告楼苗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耀、原告王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沈耀、原告王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瑗朱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