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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赔立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姜银山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银山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延法赔立字第8号赔偿请求人姜银山,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赔偿请求人姜银山于2015年8月26日以本院违反法定程序宣告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178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姜银山以本院违反法定程序宣告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1785万元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姜银山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审判员  李相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