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赛音乌力吉、格日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华,赛音乌力吉,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92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华,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赛音乌力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格日乐,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调解书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依法扣留被执人赛音乌力吉在巴林右旗生态管理局发放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扣留2500元,扣完27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斯钦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