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涂桂燕、徐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涂桂燕,徐俊,建德市天赐贸易有限公司,方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18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军芳,行长。被执行人涂桂燕。被执行人徐俊。被执行人建德市天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方龙彬。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涂桂燕、徐俊、建德市天赐贸易有限公司、方龙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069.5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7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26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涂桂燕、徐俊、方龙彬均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涂桂燕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6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8684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涂桂燕所有的号宝马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1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