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李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苏宁代理审判员李敏婕人民陪审员蓝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韦桂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