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荣刚与郎良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刚,郎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刚,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郎良才,男,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郎良才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