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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温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6XX****XX。被告蔡某某。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瑞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