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先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骆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