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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先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骆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