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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1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委托代理人:董彬阳,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七)项,裁定如下:将(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中的由“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改为“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阮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