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1号原告:李某,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街。委托代理人:董彬阳,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七)项,裁定如下:将(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中的由“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改为“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阮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