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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海庆与张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王海庆,男,汉族。被告张文柱,男,汉族。原告王海庆诉被告张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海庆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尚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