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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新天银星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新天银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侯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刘兴红。委托代理人:陈水达。被告:北京新天银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书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峰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新天银星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侯峰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盛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