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新天银星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新天银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侯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刘兴红。委托代理人:陈水达。被告:北京新天银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书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峰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新天银星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侯峰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盛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