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小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登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小字第41号原告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登亮,男,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登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王登亮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