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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贾生与付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生,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贾生,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付明,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经依法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晨付明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付明工资,每月留伍佰元生活费,其余全部扣留,直至伍万壹仟壹佰捌拾叄元,此款由申请执行人贾生凭身份证、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家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