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土富与陈霞云、梁亚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土富,陈霞云,梁亚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李土富,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814。被告陈霞云,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宁,身份证号码×××0720,系粤G×××××号轿车的驾驶人。被告梁亚妹,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宁,系粤G×××××号轿车的所有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乐山。法定代表人黄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土富诉被告陈霞云、梁亚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土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土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土富负担。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巧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