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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缪孝均、王永弟、罗四付、万正超、张仕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缪孝均,王永弟,罗四付,万正超,张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负责人柳军,行长。被执行人缪孝均,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王永弟,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四付,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万正超,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张仕群,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缪孝均、王永弟、罗四付、万正超、张仕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缪孝均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河支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缪孝均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河支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