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0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小强返还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00161-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豫烽石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南马村。法定代表人韩文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景小强,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99号院2号楼1单元2号。身份证号:4105031975092320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法执字第00161-4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08日向被执行人景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小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景小强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16011036308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