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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万阳与程勇、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阳,程勇,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田万阳(又名田向阳),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程勇。被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万阳与程勇、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该案已在另案中一并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万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6元,减半收取12923元,由原告田万阳负担。审 判 长  朱金龙人民陪审员  朱士保人民陪审员  张国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