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万阳与程勇、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阳,程勇,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田万阳(又名田向阳),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程勇。被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万阳与程勇、蚌埠江砼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该案已在另案中一并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万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6元,减半收取12923元,由原告田万阳负担。审 判 长 朱金龙人民陪审员 朱士保人民陪审员 张国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