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成立与谢卫华、仇金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立,谢卫华,仇金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刘成立,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玮、张国华,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卫华,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仇金枝,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子琪,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立与被告谢卫华、仇金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立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刘成立负担。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