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文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明,男,生于1978年3月9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陕西省汉中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