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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万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万疆,蒲国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358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1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瑞全,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廖万疆,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蒲国芬,女,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万疆、蒲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惠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