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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闫某,女。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原告闫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闫某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闫某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但原告闫某逾期未交。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