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闫某,女。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原告闫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闫某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闫某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但原告闫某逾期未交。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