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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洪泽与薛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赵洪泽。被告:薛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泽与被告薛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泽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赵洪泽负担。审 判 长  梁 红人民陪审员  孙兆文人民陪审员  李秋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