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黄一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黄一鸣,黄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游尧,委托代理人王平、周曙光。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一鸣,执行董事。被告黄一鸣。被告黄芳。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黄一鸣、黄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佘万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黄一鸣、黄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诉称,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以资金周转(借用转贷资金)为由,向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江支行借款170万元,约定2015年12月4日到期还款日,约定月利率7‰,逾期利率加罚50%。由被告黄一鸣、黄芳共有的位于建德市航头镇桃源度假山庄108幢独幢别墅作抵押,抵押物土地证号是建国用(2013)第49**号,房屋证号是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和12711145号二份,并由被告黄一鸣、黄芳出具还款保证函,该笔贷款虽未到期,但应付利息未付,另其它三笔贷款均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合同号为9021120130017662的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判令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81768.68元(利息计至2015年7月1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黄一鸣、黄芳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提交证据: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抵押财产清单、借款借据、利息计算清单、他项权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黄一鸣、黄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条件,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黄一鸣、黄芳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自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10日向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提供最高贷款限额1700000元,并以被告黄一鸣、黄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航头镇桃源度假山庄108幢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2510000元;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贷款人有权暂停、减少或取消借款额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据此合同,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700000元,月利率7‰,逾期加罚50%;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4日,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被告黄一鸣、黄芳出具保证函,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或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保证期限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2015年7月13日止,二被告尚欠借款170万元及利息81768.68元,一直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函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被告理应按约还本付息和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就该抵押物享有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黄一鸣、黄芳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为9021120130017662);二、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81768.68元(利息计至2015年7月1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计付);三、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黄一鸣、黄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航头镇桃源度假山庄108幢房屋(权证号为杭房权证建移字第××、12711145号)拍卖、变卖等后所得款项就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81768.68元(利息计至2015年7月1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计付)在25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黄一鸣、黄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1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兰溪市百色虹油墨有限公司、黄一鸣、黄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