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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立民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国志与梁露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露永,梁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立民终字第1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露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国志。上诉人梁露永因与被上诉人梁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露永在本院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用申请后,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露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祝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