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一终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毕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丁宗发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