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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郜德根与张益喜、荚朝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郜德根,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孙红云,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益喜,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其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荚朝辉,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其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陵市。负责人:宣义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郜德根与被告张益喜、荚朝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郜德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德根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郜德根负担。审判员 唐    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建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