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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林万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万波,林淑芝,林艺颖,李彩红,林天森,林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林万波。申请执行人林淑芝。申请执行人林艺颖。申请执行人李彩红。被执行人林天森。被执行人林天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万波、林淑芝、李彩红、林艺颖与被执行人林天森、林天明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栖执字第6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