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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高峰泉、高志(智)泉、高文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高峰泉,高志(智)泉,高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1936年10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之子,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高峰泉,男,1950年4月9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高志(智)泉,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高文泉,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凤英与被执行人高峰泉、高志(智)泉、高文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锦民一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一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