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巨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巨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巨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严下场通港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光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耀祥,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沈火元,该公司董事长。江阴市巨洋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溧商初字第00816���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依法提出上诉,故(2014)溧商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1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因未生效而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原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长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