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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继恩与丁肇发、魏本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恩,丁肇发,魏本秀,黄振平,王祥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黄继恩。被执行人丁肇发。被执行人魏本秀。被执行人黄振平。被执行人王祥桂。申请执行人黄继恩与被执行人丁肇发、魏本秀、黄振平、王祥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日德信证经字第17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丁肇发、魏本秀、黄振平、王祥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继恩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公证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丁肇发、魏本秀、黄振平、王祥桂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黄继恩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黄继恩提供的被执行人丁肇发、魏本秀、黄振平、王祥桂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黄继恩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黄继恩与被执行人丁肇发、魏本秀、黄振平、王祥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令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