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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山东中海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5月李某与董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临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佳玥。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8月3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董某带孩子回娘家待了二、三天,回去后发现自家换了门锁,便带��人将自家的电视、冰箱、空调等家电家具砸坏。自2014年清明节至今,双方聚少离多,基本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7月1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李某婚前购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卧龙北街以北怡和四季园筑小区楼房一套,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婚后双方购买电视机、海尔冰箱、洗衣机、油烟机等家具家电及怡和四季园筑小区地下储藏室。董某主张娘家陪送鲁G×××××雪弗兰赛欧轿车一辆,并提交购车时其银行卡交易记录,李某主张该车系婚后共同购买。2014年4月18日,李某将上述车辆以46300元卖与他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买卖协议、银行卡交易清单、发票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系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李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尚年轻,希望二人不要视婚姻为儿戏,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懂得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及时化解矛盾,共同创建幸福的家庭。为促使双方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与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宣判后,李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确以破裂,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双方离婚。董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凡事多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尊重体谅,珍惜和好的机会,共��维护家庭和睦完整。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