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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霍×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9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男,28岁(1987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霍×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钱雨KTV饮酒后,醉酒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AK1K**)与钱雨KTV门前台阶相撞,后被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霍×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1mg/100ml。2015年8月19日钱雨KTV经理表示,不需要被告人霍×赔偿损失,不再追究被告人霍×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春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路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