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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兵、王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兵,王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职务:理事长。地址:邱县振兴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064026-0。委托代理人:刘占荣,系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子杰,系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晓兵。被告:王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兵、王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5元,减半收取423.75元,由原告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郑学军审判员  李连生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