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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邹化鲲与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化鲲,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扈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邹化鲲。委托代理人:谢良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军职务:经理。被告:扈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化鲲与被告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化鲲撤回对山东泰安华军义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