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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谢某。被告宾某。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谢某诉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