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谢某。被告宾某。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谢某诉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