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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彭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41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住广东省博罗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醉酒后在本区沙湾镇东村食街路段,无故踢踹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致车门凹陷(经鉴定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084元),并对赶至现场的被害人钟某进行追打致其手指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公安人员接报赶至现场处理,被告人彭某对公安人员进行推撞,致辅警谭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已赔偿被害人钟某人民币8000元,赔偿被害人谭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钟某、谭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吕某、杨某乙、冯某和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身份材料,谅解协议,收据,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彭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