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强与罗峥嵘、罗松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罗峥嵘,罗松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罗峥嵘。被执行人罗松育。本院依据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潭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罗峥嵘、罗松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罗峥嵘、罗松育户籍所在地均在湖南省湘乡市,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亦在湖南省湘乡市辖区,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本案指定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潭中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罗峥嵘、罗松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蔡日总审 判 员 雷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