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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温新富与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温新富,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缪桂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新富。原审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建发,董事长。上诉人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2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已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故本案应由财产保全法院即红山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建设施工地在喀喇沁旗,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80元,上诉人承担40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