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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凤翔县陈村镇上营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凤翔县陈村镇上营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侯某甲,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侯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凤翔县陈村镇上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任该组组长。原告侯某甲与被告凤翔县陈村镇上营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甲的法定代理人侯某某、被告凤翔县陈村镇上营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侯某甲诉称:原告出生于某某年某月某某日,2007年10月12日户口申报到到其母侯某某所在家庭户。2011年6月28日,原告及其母从以上家庭户中办理了分户。2014年冬季,被告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先给原告分给承包地,后又以村民不同意为由将原告和母亲侯某某的承包地收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被告凤翔县陈村镇上营村第一村民小组辩称,原告侯某甲之母侯某某系出嫁女。2014年冬季重新变更承包地时,给原告分配了承包地,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来召开了村民会议,村民认为侯某某已经出嫁,原告侯某甲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不能分配给承包地,要求将已经分给的土地收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庭裁决。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提起。本案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原告侯某甲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