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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任世勇与谭绩彬、刘德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任世勇,无业。委托代理人:李艳丽、刘爽,均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绩彬,无业。被告:刘德俭,1947年3月12日出,农民。原告任世勇诉被告谭绩彬、刘德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坚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世勇委托代理人李艳丽、被告刘德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绩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谭绩彬签订钢材采购合同,被告刘德俭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工地运送钢材,原告每提供100万元货��或供货十五日内(以先到为准),被告谭绩彬结清货款。并约定如被告谭绩彬未按照合同规定结算欠款,原告有权按吨天4元收取滞纳金,并停止供货。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将100.282吨价值252085.17元钢材送至被告谭绩彬指示的工地,被告谭绩彬并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谭绩彬索要,双方结算被告谭绩彬至2015年7月1日欠原告货款264000元,被告谭绩彬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谭绩彬请求偿还货款被拒,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绩彬、刘德俭连带偿还原告货款264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谭绩彬未答辩。被告刘德俭辩称:对被告谭绩彬欠货款及我提供担保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我是被被告谭绩彬骗了,被告谭绩彬跟我说他所做工程的老板十五日内能把钱打过来,钱到位后就把钱��给我和原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谭绩彬与原告任世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被告刘德俭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任世勇向被告谭绩彬提供了100.282吨钢材总价值252085.17元,被告谭绩彬未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谭绩彬索要货款,经双方结算至2015年7月1日被告谭绩彬共欠原告货款264000元,被告谭绩彬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借款人)谭绩彬,今因购买通辽木里图工地工程用钢材,借到(出借人)任世勇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肆仟元整,小写26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日,共40日,全部本息于2015年7月1日一次性还清,并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钢材采购合同一份、送货单一份、借条一张及双方当��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钢材,被告即应按约定结算货款,拖延未付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款事实进行了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钢材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德俭为被告谭绩彬提供担保,故被告刘德俭应在在被告谭绩彬所欠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利息一节,原被告已在借条中约定逾期未还款,应承担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未超出借条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绩彬、刘德俭应自2015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谭绩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绩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任世勇钢材款264000元,并自2015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德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向原告任世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谭绩彬追偿;三、驳回原告任世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被告谭绩彬、刘德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坚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倪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