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琳与杨金斗、王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杨金斗,王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43号原告刘琳。被告杨金斗。被告王艳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与被告杨金斗、王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对杨金斗、王艳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琳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