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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琳与杨金斗、王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杨金斗,王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43号原告刘琳。被告杨金斗。被告王艳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与被告杨金斗、王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对杨金斗、王艳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琳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