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龚才江诉被告王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才江,王登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龚才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益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登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才江诉被告王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才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登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才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龚才江承担。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