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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龚才江诉被告王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才江,王登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龚才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益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登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才江诉被告王登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才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登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才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龚才江承担。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