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威臣与郝嘉杰、王现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威臣,郝嘉杰,王现鱼,涉县龙北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朱威臣,学生。法定代理人朱留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嘉杰,学生。法定代理人王现鱼,农民。被告王现鱼,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龙北小学。法定代表人申志国,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牛国辉,学校法律顾问。原告朱威臣与被告郝嘉杰、王现鱼、涉县龙北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涉县龙北小学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补偿原告朱威臣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430元;二、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朱威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建芳审判员 孙魁林审���员马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