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春燕与易演玲、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85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燕,易演玲,高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55号原告:徐春燕,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易演玲,住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荔景园景园北路1号701房被告:高志华,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徐春燕与被告易演玲、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徐春燕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颖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