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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春燕与易演玲、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85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燕,易演玲,高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55号原告:徐春燕,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易演玲,住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荔景园景园北路1号701房被告:高志华,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徐春燕与被告易演玲、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徐春燕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欣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颖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