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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正清与杨付军交通肇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嘉刑监字第1号李正清:你因杨付军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08)嘉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以该调解书是在法官违法操纵下制发的,你对该调解书的内容根本不知情,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依法再审。经复查认为,你认为该调解书是在法官违法操纵下制发的,但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且在调解协议书上有你及你的委托代理人的亲笔签名,协议书能够证明你对该调解书的内容是明知的,故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